5 關於因意思實現而成立之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要約相對人之單純沉默,亦可成立民法所規定之意思實現
(B)構成意思實現要件之一,須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
(C)因意思實現所成立之契約,對要約人無拘束力
(D)因意思實現而成立之契約,只限於當事人有約定承諾無須通知之情形,始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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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1606), C(46), D(146), E(0) #2018867
統計: A(257), B(1606), C(46), D(146), E(0) #2018867
詳解 (共 8 筆)
#3651066
民法第161條意思實現要件有三:
1.依習慣,承諾無須通知,如與飯店訂房,飯店未必須通知其訂房結果。
2.依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如項自動販賣機投幣購買飲料,沒有必要也難以通知相對人(販賣機設置人)。
3.依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如某甲因急迫向某乙緊急購物,告知某乙如有存貨便即刻發貨,某乙便無須將其承諾的意思表示通知某甲。
至於「在相當時期內」,時期是否相當,應依契約性質、當事人可得而知之意思或是交易上慣例來加以認定,並無一定之期限。
最後是「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主要涉及承諾意思的實現
目前學說上認為意思實現,須以客觀上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存在為必要,如有此事實存在,則契約成立。
參考資料: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108000015KK07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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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6834
回5F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沉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為默示之意思表示。
出處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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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4266
"默示"雖是意思表示,其有意思表示的主客觀5要素,即客觀上有「表示行為」、主觀上有「行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及「動機」;而"單純沉默"非意思表示,縱然被擬制為意思表示,然無有上述5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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