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未經 A 屋所有權人丙之同意,將 A 屋出租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不得請求甲返還 A 屋
(B)甲之行為屬無權處分
(C)甲與乙之租賃契約有效
(D)甲與乙之租賃契約僅於乙為善意時,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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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504), C(1233), D(149), E(0) #2018875
統計: A(47), B(504), C(1233), D(149), E(0) #2018875
詳解 (共 10 筆)
#4726947
甲之租賃契約為負擔行為,非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即指債權行為,非直接處分標的物,以發生債權債務為標的的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契約等均是。
處分行為為物權行為或準物權行為,指直接使權力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如移轉所有權(物權行為)、債權讓與之行為(準物權行為)等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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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0473
筆記:
無權代理vs無權處分
債權行為 效力未定 - 有效
物權行為 效力未定 - 效力未定
無過失責任 - 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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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573
民法118-無權處分 學說上採狹義處分
狹義處分-僅指物權及準物權發生效力;債權不算
(B)甲之行為屬無權處分
這答案應該是指"處分"有沒有包含"租賃",狹義處分定義上是沒有...如果是侵權行為就可以選了
所以只能選C了...考的有點深 光看法條是看不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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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3692
請問B是錯在哪裡呢 甲不是無權處分嗎
謝謝各位前輩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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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4530
此題不是無權代理,因為他並沒有以丙名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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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房東與租客間的租賃契約成立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租賃的定義是出租物予他方「使用」、「收益」,並收取租金。然而,本案假房東沒有房屋所有權,是否可以與房客訂立租賃契約?實務見解認為「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簡單來說,假房東雖然沒有權利出租房屋,但是因為租賃契約是債權行為,所以即使假房東沒有房屋的處分權也可以簽租約,如此說來,假房東與房客間還是成立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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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前提是他人有做「無權處分」的事情,本案至始至終都沒有處分房屋,假房東並沒有把房屋賣掉,只是出租他人房屋,所以本案不涉及「善意取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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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而不是「買賣」,所以並不是在處分房屋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自然就沒有「無權處分」問題。但如果假房東是以「真房東」的名義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可能涉及的規定是「無權代理」,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如果無權代理人所做的法律行為,沒有經過本人承認,則對本人不會發生效力。簡單來說,如果假房東是以「真房東名義」與房客訂立租賃契約,在真房東還沒承認前,租約對真房東無效,但如果後來真房東也同意把房屋租給房客,那租賃契約就在「真房東」與「房客」間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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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4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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