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下列何者非法務部規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家庭成員?
(A)配偶的父母
(B)兄弟姊妹
(C)子女之子女
(D)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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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5), B(102), C(2122), D(386), E(0) #2668920
統計: A(355), B(102), C(2122), D(386), E(0) #2668920
詳解 (共 7 筆)
#4716719
一、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
二、兄弟姊妹。
三、配偶及其兄弟姊妹。
四、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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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7137
法規內容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85256
第 1 條 本標準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內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 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總統府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副秘書長。 四、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 五、國家安全局局長、副局長。 六、五院院長、副院長。 七、五院秘書長、副秘書長。 八、立法委員、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 九、司法院以外之中央二級機關首長、政務副首長、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 關委員及行政院政務委員。 十、司法院大法官。 十一、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最 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首長、副首長。 十三、直轄市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 十四、駐外大使及常任代表。 十五、編階中將以上人員。 十六、國營事業相當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相當職 務。 十七、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組成黨團之政黨負責人。 十八、擔任前十七款以外職務,對於與重大公共事務之推動、執行,或鉅 額公有財產、國家資源之業務有核定權限,經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人 員。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 家或地區,擔任國家正副元首、政府正副首長、議會議員、高級政府、司 法或軍事官員、國營企業高階經理人及重要政黨職務之人員。 第 4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指在國際組織擔任 正、副主管及董事或其他相類似職務之高階管理人員。 前項國際組織,指下列依條約、協定或相類之國際書面協定所成立之組織 : 一、聯合國及其附隨國際組織。 二、區域性國際組織。 三、軍事國際組織。 四、國際經濟組織。 五、其他文化、科學、體育等領域具重要性之國際組織。 第 5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於前三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 人離職後,仍應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其影響力,認定其是否仍適用本法第七 條第三項之規定。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前項之風險評估,至少應考量 下列要件: 一、擔任重要政治性職務之時間。 二、離職後所擔任之新職務,與其先前重要政治性職務是否有關連性。 第 6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 其家庭成員範圍如下:一、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二、兄弟姊妹。三、配偶及其兄弟姊妹。四、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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