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下列對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的敘述,何者錯誤?
(A) 人民受到不當處分,得提訴願
(B) 對於國家政策事項,得為請願
(C) 訴願一律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
(D) 行政訴訟種類,包括給付訴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 B(39), C(2813), D(49), E(0) #390086
統計: A(38), B(39), C(2813), D(49), E(0) #390086
詳解 (共 5 筆)
#1227207
「訴願」:當行政處分影響人民權益時,人民認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時,即得依法請求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重新審查其合法性或妥適性。
「請願」: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個人權益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各該主管機關直接提起請願,而非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例如:對政府發布的法規,縱認其影響自己權益而有不同意見時,僅能向主管機關請願,不能提起訴願。
「陳情」: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27
0
#1228250
行政訴訟之類型:
1.撤銷訴訟
2.課予義務訴訟
3.確認訴訟
4.一般給付訴訟
5.公益訴訟
15
0
#568118
訴願法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 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 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 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五 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
願。
八 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一 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 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 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五 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
願。
八 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7
0
#609110
訴願係向行政機關提出
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