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央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於該產業園區核定設置公告後進行開發前,得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停止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並停止受理建築之申請。請問其公告停止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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