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之規定,我國教育行政屬:
(A)中央集權
(B)地方分權
(C)均權
(D)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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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4), B(375), C(1641), D(8), E(0) #45728
統計: A(314), B(375), C(1641), D(8), E(0) #45728
詳解 (共 6 筆)
#281644
簡單來說..政府在處理的事情就是"行政事務"..
所以憲法111條中提到的"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
就暗示了 中央跟地方各司其職...不可任意越權行事...
舉個例子:教甄教師是歸屬地方事務,所以中央並不會越權舉行全國統一的教師甄選(當然我覺得也是因為中央不想多事啦)
以上為個人想法,僅供參考,如有錯誤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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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454
國父在「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專論中指出:「權之分配,不當以中央或地方為對象,而當以權之性質為對象。權之宜屬於中央者,屬之中央可也;權之宜屬於地方者,屬之地方可也。例如軍事、外交,宜統一不宜分歧,此權之宜屬於中央者也;教育、衞生,隨地方情況而異,此權之屬於地方者也。更分析以言,同一軍事也,國防固宜屬之中央;然警備隊之設施,豈中央所能代勞,是又宜屬之地方矣。同一教育也,濱海之區宜側重水產,山谷之地宜側重礦業或林業,是固宜予地方以措置之自由;然學制及義務教育年限,中央不能不為畫一範圍,是中央亦不能不過問教育事業矣。是則同一事業,猶當於其程度以上屬之中央,某程度以下屬之地方。」→均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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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06
請問是從哪一條憲法法條判斷的呢??
我找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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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533
【憲法第111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
決之。
搜尋了一下「教育行政」四字,沒有~所以算是「未列舉事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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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264
參考憲法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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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934
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一下,教育部受託國立高中職聯甄 不算是全國統一的教師甄選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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