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水利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水爲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得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B)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水利法登記不生效力
(C)共有水權之登記,由共有人聯名或其代理人申請之
(D)政府爲發展及維護水利事業,得徵收水權費、河工費、防洪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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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5), B(75), C(38), D(37), E(0) #820659
統計: A(645), B(75), C(38), D(37), E(0) #820659
詳解 (共 2 筆)
#1650960
水利法
第 27 條
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之。
第 31 條
共有水權之登記,由共有人聯名或其代理人申請之。
第 84 條
政府為發展及維護水利事業,得徵收左列各費:
一、水權費。
二、河工費。
三、防洪受益費。
前項所稱各費,除依法支付管理費用外,一律撥充水利建設專款,由主管
機關列入預算,統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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