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憲法中規定,憲法未列舉之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
(A)省
(B)中央
(C)縣
(D)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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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5249), C(23), D(29), E(0) #133818

詳解 (共 1 筆)

#309426
第 111 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 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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