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今甲欲出售其應有部分給丁,就相關法令規定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需徵得乙、丙之同意,始得出售
(B) 甲應以共有人人數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後出售
(C) 乙、丙均主張優先承購時,以抽籤決定何人能優先承購
(D) 乙、丙應於接到甲的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表示是否優先承購,否則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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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79), C(51), D(889), E(0) #330737
統計: A(32), B(79), C(51), D(889), E(0) #330737
詳解 (共 7 筆)
#755561
(B) 甲應以共有人人數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後出售---這句話印象中,前提是:當甲欲處分的是"共有物全部", 而不是"處分甲應有部分", 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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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553
(C) 乙、丙均主張優先承購時,依土地法第34-1執行要點第10條第1項第10款,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分比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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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946
民法第 819 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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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091
就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而言
選項(B).(D)都是正確的選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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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252
C哪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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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1853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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