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除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外,應免予編號登記?
(A) 道路
(B) 砲臺
(C) 碼頭
(D) 池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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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7), B(28), C(22), D(95), E(0) #330742

詳解 (共 1 筆)

#497203
土地法 第 2 條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土地法 第 41 條          

第二條第三類及第四類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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