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下列何者為登記機關通知補正之原因?
(A) 依法不應登記者
(B)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C) 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D) 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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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9), C(128), D(734), E(0) #330745

詳解 (共 3 筆)

#497208
這題問的是補正原因,D才是,其他ABC都是駁回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 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登記者。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
間有爭執者。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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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754

依法不應登記者應該是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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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749
有人可以跟我講有一題是答案A,這題是題案D是差在那啊,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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