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土地法規定,使用基地建築房屋,當基地所有人出賣基地所有權時,下列何人有優先購買權?
(A) 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
(B) 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房屋承租人
(C) 地上權人、抵押權人或基地承租人
(D) 地上權人、抵押權人或房屋承租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08), B(120), C(37), D(17), E(0) #330753
統計: A(808), B(120), C(37), D(17), E(0) #330753
詳解 (共 3 筆)
#969324
另外需注意的是,因為這法條目的是為了使房屋與基地合而為一,必須對於基地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之存在,且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基地上有房屋之建築者,才有優先購買權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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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048
土地法
第104條
Ⅰ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Ⅱ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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