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相關規定,下列有關土地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土地稅為地方稅
(B) 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
(C) 憲法規定「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是指按公告地價課徵地價稅
(D)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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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85), C(423), D(42), E(0) #330756

詳解 (共 8 筆)

#705351
平均地權條例
第17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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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211

C:憲法規定「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是指按【公告地價】課徵地價稅,應為……按【申報地價】課徵地價稅。

平均地權條例

第17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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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833
應該是申報地價才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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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844
3F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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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313

應該是按"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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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882

請問一下這題C錯在那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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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366
是申報地價還是公告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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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8791
(A) 土地稅為地方稅
土地稅為地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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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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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土地稅分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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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憲法規定「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是指按公告地價課徵地價稅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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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字第625號
(節錄)
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本此意旨,土地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同法第十五條並規定「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又地價稅係採累進稅率課徵,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超過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即累進課徵,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倍數愈高者,稅率愈高(同法第十六條參照),故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所有土地,面積愈多及地價總額愈高者,其地價稅之負擔將愈重,藉此以促使土地所有權人充分利用其土地或將不需要之土地移轉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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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明確援引憲法第 143 條第 1 項作為地價稅課徵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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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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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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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
前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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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選項C的解釋上 應為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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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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