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有關規定地價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分區調查最近 2 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B) 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報請內政部核定
(C) 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 2 個月
(D) 編造總歸戶冊時,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土地為歸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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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73), C(43), D(762), E(0) #330758
統計: A(60), B(73), C(43), D(762), E(0) #330758
詳解 (共 4 筆)
#433944
A.2年->1年
B.內政部->地價評議委員會
C.2個月->1個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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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499
平均地權條例
第1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1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30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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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50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依本條例第15條第4款分區公告時,應按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告其宗地單位地價;依同款申報地價之30日期限,自公告之次日起算;依同條第5款【編造總歸戶冊時,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土地,為歸戶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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