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都市更新實施權利變換地區,依法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但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A) 1 年
(B) 1 年 6 個月
(C) 2 年
(D) 2 年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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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34), C(424), D(3), E(0) #330748

詳解 (共 4 筆)

#522109
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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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3813
我將禁止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的種類與年限整...
(共 1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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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003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1038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8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42 條第2項:
更新地區劃定或變更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C).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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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94
不是一年六個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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