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土地法規定,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多久期間內為之?
(A) 15 日
(B) 20 日
(C) 1 個月
(D)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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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9), C(553), D(29), E(0) #330741

詳解 (共 1 筆)

#498455
土地法 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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