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關於刑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數罪併罰,法院應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B)實質數罪,如均為有期徒刑,法院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但不得逾三十年
(C)實質數罪,如均為罰金刑,法院應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應執行之金額
(D)數罪併罰,法院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包括拘役、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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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 B(69), C(24), D(15), E(0) #1514045

詳解 (共 3 筆)

#2627120

(B)實質數罪,如均為有期徒刑,法院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C)實質數罪,如均為罰金刑,法院應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應執行之金額

(D)數罪併罰,法院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包括拘役、罰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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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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