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募集有價證券,未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者,其法律責任如何?
(A)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B)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C)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D)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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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07), C(32), D(868), E(0) #1968548
統計: A(31), B(107), C(32), D(868), E(0) #1968548
詳解 (共 1 筆)
#3685265
證券交易法
第31條
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17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二
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十四條之三、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
二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第七項、第四十一條、第
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五
項至第七項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
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三條
之四第一項;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十四條之三、第
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第三十六條第七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三
條之六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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