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會計師辦理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時,若發生錯誤或疏漏之缺失,主管機關得為下列哪一處分?
I.警告;II.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III.撤銷簽證之核准;IV.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證券交
易法」所定之簽證
(A)I、II、III、IV
(B)I、II、III
(C)I、II、IV
(D)I、III、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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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33), C(69), D(718), E(0) #1968551
統計: A(186), B(33), C(69), D(718), E(0) #1968551
詳解 (共 1 筆)
#4406824
證交法第 37 條
會計師辦理第三十六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會計師辦理前項查核簽證,除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
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
為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本法所定之簽證。
三、撤銷簽證之核准。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財務報告,應備置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供股東及
公司債權人之查閱或抄錄。
會計師辦理第三十六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會計師辦理前項查核簽證,除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
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
為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本法所定之簽證。
三、撤銷簽證之核准。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財務報告,應備置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供股東及
公司債權人之查閱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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