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會計師辦理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時,若發生錯誤或疏漏之缺失,主管機關得為下列哪一處分?
甲.警告;乙.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丙.撤銷簽證之核准;丁.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證
券交易法」所定之簽證
(A)甲、乙、丙、丁
(B)僅甲、乙、丙
(C)僅甲、乙、丁
(D)僅甲、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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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29), C(39), D(559), E(0) #2034610
統計: A(168), B(29), C(39), D(559), E(0) #2034610
詳解 (共 2 筆)
#3672143
證券交易法 第37條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
為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本法所定之簽證。
三、撤銷簽證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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