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後,除了下列何種原因之外均可為融資融券的標的?
(A)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B)股權過度集中者
(C)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D)選項ABC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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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481), C(8), D(425), E(0) #3227475
統計: A(15), B(481), C(8), D(425), E(0) #3227475
詳解 (共 4 筆)
#6369349
根據規定,若股票有以下情形通常不得為融資融券標的:
• 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 成交量過度異常
• 財務狀況異常或有重大不利事項
但「股權過度集中」雖然會影響流動性,但不必然排除其為融資融券標的,除非影響市場秩序或交易安全,否則不是明文規定的排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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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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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項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核准其為融資融券交易:
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二、股權過度集中。
三、成交量過度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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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創新板股票經發行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後或上櫃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後,除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一項上市滿六個月與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該項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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