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公司有建地一筆,橫跨乙、丙兩直轄市,欲在其上興建房屋。甲公司申請建築執照,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乙市政府有受理建築執照申請之管轄權
(B)丙市政府有受理建築執照申請之管轄權
(C)乙、丙市政府認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D)應依建地坐落在乙、丙市內面積多寡,決定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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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4), C(221), D(1495), E(0) #2397744

詳解 (共 5 筆)

#4431608
第 13 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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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3773

(A)乙市政府有受理建築執照申請之管轄權

(B)丙市政府有受理建築執照申請之管轄權

(C)乙、丙市政府認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D)應依建地坐落在乙、丙市內面積多寡,決定管轄權

(A)(B)題目沒有說誰受理在先,所以乙丙市目前均有管轄權參考行政程序法§13: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C)參考行政程序法§13: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利用刪去法,故(D)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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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6977

補充一下行政程序法第13條和第14條的差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5

遇到類似題目時先判斷適用

第13條(均有管轄/管轄權無爭議>>>先後>>不能分先後,就協議>>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必要,就找共同上級指定管轄>>沒有共同上級,就各自上級協議之)

還是

第14條(管轄權有爭議>>>共同上級決定>>沒有共同上級,就各該上級協議之)


第 11 條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第 12 條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四、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
 
第 13 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1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2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3不能協議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4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第 14 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1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2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1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2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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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5758

行程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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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5221

答案怎麼是D????

不是C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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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80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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