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18歲未婚,未經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即受僱於乙,乙授予甲代理權,該兩項法律行為效力為何?
(A)僱傭契約、授權行為皆有效
(B)僱傭契約、授權行為皆效力未定
(C)僱傭契約有效、授權行為效力未定
(D)僱傭契約效力未定、授權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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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8), C(19), D(158), E(0) #704430

詳解 (共 1 筆)

#1488596

僱傭契約依民法第79條之規定,乃效力未定:
     1.甲為18歲,依民法第13條之規定乃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乙公司所訂定之僱傭契約依民法第79條之規定,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始生效力。
     2.本題中,甲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受僱於乙公司,該僱傭契約應為效力未定,故乙公司得依民法第80條之規定,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1)有因行為說:本說以為,民法第108條第1項,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故而基本法律關係無效、不生效力或被撤銷時,授權行為應歸於消滅。
        (2)無因行為說:本說認為,為避免使未成人之代理人負無權代理人之賠償責任及降低查證成本之保護交易安全之立場,應認為代理權之授予應屬無因行為。
        (3)通說採無因行為說,管見亦以為,民法第108條第1項固然規定當基本關係消滅時,代理權亦受影響,惟此乃事理之當然,並非代表應採取有因說。並且該條僅規定原因關係消滅,而不及於原因關係有無效、瑕疵、不生效力之情形,故應以無因行為說為可採。
     2.綜上,代理權授予行為具有無因性,不受其僱傭契約關係之效力影響,甲仍為有權代理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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