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老王於 100 年 1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新台幣 100 萬的終身壽險。 101 年 6 月 1 日因經濟困難無法繳交續期保費,致使保單停效,其後於 101 年 12 月 5 日完成保單復效。之後老王因經商失敗,背負大額負債, 於經濟及精神雙重壓力下,不幸於 102 年 1 月 25 日留下遺書服毒自殺。 受益人辦好老王的後事後,檢具必要文件申請理賠,A 公司理賠應如何 處理?
(A) 被保險人自保單訂立日起已逾兩年而自殺,A 公司仍應負給付 壽險身故保險金之責
(B) 被保險人自保單復效日起未逾兩年而自殺,A 公司無須負給付 壽險身故保險金之責
(C) 若老王因自殺未遂而致成全殘,則無除外責任條款之適用,A 公司仍須負給付壽險全殘保險金之責
(D) 保單停效期間未逾 6 個月,A 公司不得主張拒絕復效,故 A 公 司仍應負給付壽險身故保險金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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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59), C(4), D(6), E(0) #1813145

詳解 (共 1 筆)

#7454408

1. 法條依據(保險法第 109 條第 2 項)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2. 時間軸與要件釐清

  • 101 年 12 月 5 日:保單完成復效(自殺除外責任的 2 年期限重行起算)。

  • 102 年 1 月 25 日:老王服毒自殺死亡。

  • 算時間:從復效日(101/12/05)至自殺發生日(102/01/25),僅經過約 1 個多月,未滿 2 年

由於老王係於復效日起算未滿 2 年內故意自殺,保險公司依法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僅須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其他選項解析

  • (A) 錯誤:保單若發生停效並復效,自殺除外責任的 2 年期限是從「復效日」開始重行起算,而非從「原始訂立日」計算。

  • (C) 錯誤: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故意自殘致成完全失能(全殘),保險公司同樣適用除外責任不予理賠。

  • (D) 錯誤:停效 6 個月內雖然可以免提供可保性證明直接申請復效,但復效後「自殺 2 年重行起算」的法律效果依然存在,兩者為不同概念,A 公司仍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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