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生產性質用電場所之動力及附帶電燈,契約容量未滿 100KW 者;可向台電公司申請何種用電?
(A)包燈
(B)表燈
(C)低壓電力
(D)包用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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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7), C(203), D(13), E(0) #639410

詳解 (共 1 筆)

#6762079
簡單記憶法
您可以這樣快速區分:
• 看性質:是「生產」(工廠)還是「非生產」(住家、商店)?
• 生產 → 電力用電
• 非生產 → 表燈用電
• 看容量 (針對電力用電):
• 未滿 100KW → 低壓電力
• 100KW 以上 → 高壓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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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包用電力:這是一種按設備容量計費的「包價」制度,與一般按實際用電度數(瓩時)計費的「電力用電」不同。目前台電已不太受理新的「裝置契約」(包用電力的一種),且這也不是「生產性質、未滿 100KW」場所的標準申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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