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民國102年特殊教育法修法,增列下列哪一類人員,以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 等支持性服務為主?
(A)兼任輔導教師
(B)特教助理教師
(C)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D)教師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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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55), C(1562), D(214), E(0) #2179033

詳解 (共 2 筆)

#378054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第 6 條

  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工作職責、進用資格、進用方式、 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規定如下:  

一、工作職責:   

(一)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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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7902

四、教師助理員: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
  簡稱鑑輔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
  身心障礙學生,每十五人置專任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置部分工
  時人員。
五、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
  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置部分工時人員。
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工作職責、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
訓練及督導考核規定如下:
工作職責:
 (一)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在
   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
   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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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0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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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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