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種刑事判決,不得依簡易程序宣告?
(A)緩刑
(B)罰金刑
(C)無罪
(D)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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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82), C(2721), D(251), E(0) #614571

詳解 (共 8 筆)

#892418
刑訴第449條第3款: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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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952
無罪不得依簡易程序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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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431
第449條(簡易決處刑之適用範圍)  第...
(共 9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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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959
刑訴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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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0898

(A)緩刑(X;得簡易判決)
(B)罰金刑(X;得簡易判決)
(C)無罪(O;不得簡易判決)
(D)拘役(X;得簡易判決)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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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7213

速解:最高法院108年台非字第15號刑事判決,簡易判決是一種處刑判決(輕度的科刑判決),所以不能適用無罪、免訴、不受理。但可以免刑或緩刑。

簡易判決處刑,除限制刑罰效果應為輕微之「虛刑」(即原則上不拘束被告之人身自由,或給予緩刑宣告,或易以罰金、社會勞動)外,更限制不得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諭知,以貫徹刑事簡易程序制度設計之本旨。

而無罪判決,係指經法院為實體之審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之實體判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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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反面解釋,簡易判決處刑不用開庭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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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8852

簡易 協商 >不會是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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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1046

第 451-1 條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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