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治國原則之內涵?
(A)權力分立原則
(B)法安定性原則
(C)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D)國民主權原則
統計: A(1044), B(867), C(3911), D(7003), E(0) #843711
詳解 (共 10 筆)
法治國思想發展迄今,一般認為,其應具備之基本內涵有:
1.憲法最高性原則
形式法治國時期,由於強調國會優越,對立法權幾無限制,國會可以制定內容與憲法衝突,甚至取代憲法的法律,造成「憲法破棄」(Verfassungsdurchbrechung),以致憲法之最高性未能確立。實質法治國則要求立法應受到憲法之拘束,憲法乃最高位階之法規範,法律不得抵觸憲法,故有違憲審查制度之產生。
2.基本權利尊重原則
法治國思想產生之最主要目的即在於防止國家對人民自由、財產之無限制侵犯,要求一個不受國家恣意干涉之「自由活動空間」。因此,承認基本權利是不可侵犯之人權,遂為法治國原則之重要內涵。
3.權力分立原則
為避免統治者之專斷與濫權,致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法治國原則乃要求將完整、集中之統治權分裂為若干部分,由不同機關分別行使,並相互制衡。因此,若基本權利之保障是法治國原則之實質要素,則權力分立原則可謂是法治國原則之組織的、形式的要素。
4.法拘束性原則(依法行政原則)
法治國思想主張國事應由法律來治理,亦即以「法」做為國家權力運作之基礎,並以之界定其行為之範疇。從而,行政權及司法權的行使,均須受到法律之拘束,此即「依法行政」與「依法審判」原則。
5.禁止過度原則
法治國思想並不否定國家得基於公共利益之需求,對人民之自由權利予以「必要」的限制。但其所欲達成之目的與所採取之限制手段間,必須求得調和,避免輕重失衡。此種調和之標準,即為禁止過度原則,亦稱「比例原則」
6.法院保障原則
法治國要求應建立獨立之司法制度,亦即當國家行為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時,須有獨立之法院依法定程序,提供廣泛而有效之法律救濟途徑,否則基本權利之保障將淪為空談。析言之:
須由獨立法院進行審判:法官須能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預。
須依法定程序進行審判:關於司法處理之程序,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由法律明文規定之。此外基於人性尊嚴及國民法主體性之要求,尚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賦予當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
需提供廣泛而有效之救濟途徑:包括救濟途徑必須廣泛-例如擴大行政訴訟之訴訟種類,賦予公務員 、軍人、學生等就其權益所生之法律爭議得提起行政救濟,均屬必要。救濟必須即時-法院須迅速裁判,不得無故遲延訴訟,且應提供暫時性權利保護措施,以免人民權益遭受難以回復之損失。
7.賠償體系原則
早期「國家無責任論」之思想,因與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基本要求不符,如今已遭揚棄,轉而朝向建立國家責任體系發展。例如:
就國家之違法行為而言:除確立國家賠償制度外,在學說及實務上並發展出「類似徵收之侵害」與「結果除去請求權」等。
2、權力分立原則
3、基本權之保障
4、法安定性原則
5、比例原則
法治國原則[編輯]
重要的法治國原則包含:
一,依法行政原則: 在法治國中,依法行政原則可區分為消極的依法行政及積極的依法行政。積極的依法行政是指,政府機關組織之職權以及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事項應當有法律授權或法律依據,即所謂法律保留原則。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權之行使均應受法律拘束,不得與法律牴觸,即法律優位原則。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以及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二,權力分立原則: 在法治國家中,國家權力應依據不同的作用加以區分,並在法律規定下,不同的國家權力應交由不同的國家機關行使。例如,美國憲法將國家權力區分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並交由總統、國會、法院三個國家機關行使,又或者如中華民國憲法,將國家權力分成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
三,基本權之保障: 在法治國中,公民的基本權利應當受到保障。基本權利依其作用可分為要求國家不得侵害之防衛權,例如當國家侵害人民自由時,人民可主張自由權要求國家不得侵害,以及要求國家給付之給付權,例如要求國家給予教育之教育權。
四,法安定性原則: 在法治國家中,法律的規範必須穩定,使得人們得以預見自己的行為將發生何種法律效果,始即「法安定性原則」。法安定性原則分為「法明確性原則」以及「信賴保護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是指法律構成要件應當明確,使受規範者得以預見,「信賴保護原則」是指人民對於國家之法秩序存有信賴,此一信賴應受到保護,信賴保護此一原則僅在規範變動對人民不利益時始得運用,若規範變動使人民得到利益,則不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護。
五,比例原則: 在法治國家中,國家行為對於人民的干預應當符合比例,所謂「不得用大砲打小鳥」。比例原則包含三個子原則: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狹義比例性原則。適當性是國家所採取之手段應當有達成目的之可能;必要性是指,對於能達成同一目的之數個手段中,國家應採取傷害最小的手段;狹義比例性是指,手段所帶來的損害不能多於達成目的所帶來的利益。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10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之見解,下列何者非屬於修憲之界限?
(A)保障人民權利
(B)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改變
(C)民主共和國原則
(D)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答案(B)
記最佳解答很容易記,但看了2F與5F的筆記分別來自阿摩與維基,
裡面的原則都沒有提到C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7個原則隨便塞一個也行,但出題老師把這當解釋文在出的感覺 ...,還是去記最佳解答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