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 用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幾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A)一
(B)三
(C)五
(D)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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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 B(31), C(15), D(5), E(0) #2909503

詳解 (共 2 筆)

#5438029
土地徵收條例 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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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2789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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