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請問有關證據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未依勘驗程序之勘驗,仍具有證據能力
(B) 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之證人,其證言具有證據能力
(C) 與待證事實並無關連性之證據,仍具有證據能力
(D)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取得者,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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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2), D(63), E(0) #3848259
統計: A(0), B(1), C(2), D(63), E(0) #3848259
詳解 (共 4 筆)
#7334417
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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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497
(A) 未依勘驗程序之勘驗,仍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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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錯的: 勘驗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如製作筆錄、通知當事人到場)。如果程序違法,原則上會導致該證據失去證據能力,除非符合特定補正理由,否則法官不能用。
(B) 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之證人,其證言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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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錯的: 《刑事訴訟法》第 158-3 條 明文規定: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完全沒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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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師白話: 沒發誓(具結)的證詞,法律當作是廢話。
(C) 與待證事實並無關連性之證據,仍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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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錯的: **「關連性」**是證據能力的最低消費。如果證據跟案情完全無關(例如:被告偷東西,你拿他小學成績單出來),那這項證據就不具備證據能力。
(D)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取得者,具有證據能力(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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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對的: 這就是著名的**「自白任意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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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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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邏輯: 只要自白是出於被告的自由意志(沒被警察打、沒被威脅、沒被利誘),它就具備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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