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遭受休職之懲戒處分者,自復職之日起,多久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A) 1 年
(B) 2 年
(C)半年
(D)沒有限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7), B(1332), C(44), D(14), E(0) #167171

詳解 (共 4 筆)

#2319678

休職 降級 →2年

減俸 記過 →1年

40
0
#721138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1 條撤職,除...
(共 35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0
0
#3138540

撤、休、降→二年

減、記→一年

16
0
#1486994
phpOMwbE8#s-50,50
4F
XSomebody 小三下 (2015/12/04 13:51):24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

【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一、免除職務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二、撤職

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四、休職

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五、降級

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六、減俸

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七、罰款

其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八、記過

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九、申誡

書面為之。

1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