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原住民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設算補助
(B)憲法增修條文採取原住民立法委員席次,以及地方制度法保障原住民議員名額的方式,以保障其政治參與
(C)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區長得由平地原住民擔任
(D)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僅為直轄市政府之派出機關,並無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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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497), C(27), D(6), E(0) #336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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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3834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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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1202
A
地制法§83-7
Ⅰ 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
三、其他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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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地制法§57
Ⅱ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派員代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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