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種情形,不需給予人民補償或賠償?
(A)受益人有信賴值得保護之情形,經處分機關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
(B)附負擔之授益處分,因未履行負擔,經處分機關廢止該授益行政處分者
(C)在有情事變遷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命締結行政契約之人民繼續履行原約定義務
(D)原處分雖違法,但其撤銷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行政法院以情況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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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90), C(27), D(30), E(0) #2592949
統計: A(15), B(190), C(27), D(30), E(0) #2592949
詳解 (共 2 筆)
#5240269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B)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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