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為網路二手書籍賣家,在其拍賣網頁上以文字聲明「採貨到付款者,如經拆封,一律不辦理退貨」,
該聲明之法律效果為何?
(A)該聲明有效,因二手書籍買賣已知交易物品內容,並非通訊交易
(B)該聲明無效,因此為通訊交易,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
(C)該聲明有效,因當事人特約應當首先尊重,無論是否為通訊交易
(D)該聲明無效,因此為訪問交易,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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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6), B(9080), C(796), D(774), E(0) #1808964
統計: A(1256), B(9080), C(796), D(774), E(0) #1808964
詳解 (共 6 筆)
#3053603
消保法第19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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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1200
補充說明
通訊交易是指沒有看到實體商品 e.g.網購
訪問交易是指沒有購物的預期心理 e.g.銷售員不請自來的強迫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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