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有關特殊目的公司借入款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絕對不得借入款項
(B)借入款項應經全體董事同意
(C)得依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借入款項
(D)借入款項應依資產證券化計畫以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利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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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0), B(152), C(57), D(98), E(0) #3238430
統計: A(1380), B(152), C(57), D(98), E(0) #3238430
詳解 (共 5 筆)
#6211893
第 14 條
受託機構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定借入款項之目的,應以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為限。
特殊目的信託中屬於信託財產之閒置資金,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規定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運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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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4472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特殊目的公司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借入款項的,而不是絕對禁止借入款項。因此,選項 (A)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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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6790
特殊目的公司
設立規定:
1. 設立採許可制,股東以1人為限,董事最多3人,應於名稱標明特殊目的公司字樣
2.需為信託業法上之信託業,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3.應由金融機構設立,須為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10萬元
3.應由金融機構設立,須為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10萬元
借入款項: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應以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為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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