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依我國法令規定,下列何者不須指定保管機構?
(A)證券商提存之營業保證金
(B)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資產
(C)保險公司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專設帳簿之資產
(D)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所投資之國內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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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 B(1019), C(217), D(294), E(0) #3238437
統計: A(298), B(1019), C(217), D(294), E(0) #3238437
詳解 (共 3 筆)
#6108380
須交付保管機構者:
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僑外資直接投資我國證券
3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4.為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而提存之有價證券
5.營業保證金
6.保險業經營投資保險業務
7.證券商經營櫃買業務所取得的實體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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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0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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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須保管:依《證券商設置標準》規定,證券商提存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於中央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銀行(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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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須指定(正確答案):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時,由於信託公司自己本身就是受託人,依法本來就要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管理,因此不需要再另外指定一個外部的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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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須保管:依《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管理辦法》,保險公司應將專設帳簿資產交付一個獨立的保管機構進行保管,以確保保戶資產的安全,不會跟保險公司的自有資產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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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須保管: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境外外國投資人、陸資進場投資台灣有價證券,必須指定國內的銀行擔任「保管機構」,負責辦理款項交割、資產保管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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