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以委任關係擔任全權委託投資有價證券保管機構之作業,下列何者錯誤?
(A)帳務之處理
(B)帳戶之開設
(C)收益之領取
(D)股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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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145), C(468), D(1002), E(0) #3238439

詳解 (共 3 筆)

#6256698

由委任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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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895
全權委託投資有價證券保管機構之作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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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1357
保管銀行之服務項目

1.帳戶之開設。2.資產之保管。3.投資決定書。4.投資交易之執行。5.買賣之交割。6.越權交易處理。7.帳務之處理。8.收益之領取。9.通知之義務。

10.股權之行使(信託關係方有之服務項目)。

 

資料來源:三民輔考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與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辦理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開戶、款券保管、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買賣交割、帳務處理或股權行使等事宜
  2. 依第十一條第五項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及同條第六項自行約定委託投資資產之保管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3. 第一項委任或信託契約,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應與客戶個別簽訂,除法令或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接受共同之委任或信託。
  4.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執行第一項之業務,應先審核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約定之範圍及限制事項。
  5. 第一項委任或信託契約之內容及契約範本,由同業公會擬訂後函報本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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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6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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