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有關外籍人士於郵政簡易壽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B)得為要保人及受益人
(C)得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D)得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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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 B(6406), C(430), D(272), E(0) #961458
統計: A(340), B(6406), C(430), D(272), E(0) #961458
詳解 (共 2 筆)
#1182996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七條 :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意即外國人除了不能做被保險人之外,可為要保人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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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775
| 壽險法§第七條 |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第19題)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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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以未滿幾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被保險人於滿該年齡以前死亡 者,所繳保費得計息退還?
(A) 12 歲
(B) 14 歲
(C) 15 歲
(D) 20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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