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張三與其共有人李四就其共有之土地,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 調處,會後作成調處結果並接獲書面通知;惟張三仍不服該調處結果,請問張三應於 接獲通知後幾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否則李四則得以該調處結果辦理?
(A)三十日內
(B)十五日內
(C)十日內
(D)七日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 B(168), C(19), D(2), E(0) #2084279

詳解 (共 2 筆)

#4909745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4
0
#3632051
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土地或建物之處分...
(共 40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