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乙欠甲貨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執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所有之 A車。該車另設定動產抵押權予丙,以擔保丙對乙之 120 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法院查封 A 車後,如鑑估其價額為 100 萬元,則不必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即可撤銷查封,將 A 車返還乙
(B)執行法院查封 A 車後,如鑑估其價額為 100 萬元,甲仍得聲明於 A 車賣得價金不超過 120 萬元及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請求繼續拍賣
(C)執行法院於強制執行時,如發現 A 車上有丙之抵押權 120 萬元,則不得查封 A 車
(D)丙對 A 車之強制執行程序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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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43), C(6), D(25), E(0) #3506228

詳解 (共 1 筆)

#6589702
  • 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
  • 查封物賣得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
  • 前二項情形,應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如債權人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者,不適用之
 
(A) 執行法院查封 A 車後,如鑑估其價額為 100 萬元,則不必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即可撤銷查封,將 A 車返還乙
(B) 執行法院查封 A 車後,如鑑估其價額為 100 萬元,甲仍得聲明於 A 車賣得價金不超過 120 萬元及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請求繼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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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C) 執行法院於強制執行時,如發現 A 車上有丙之抵押權 120 萬元,則不得查封 A 車
(D) 丙對 A 車之強制執行程序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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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如所有權、留置權等。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525號稱「係指就 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或其他足以阻止物之交付或讓與之權利而言」至於本題之抵押權,僅就抵押物拍賣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2. 又,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五條規定:「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故依法占有抵押物而出賣之前,僅有優先受償之權,而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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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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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1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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