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依「教師法」之規定,教師沒有下列那一種權?
(A)管教權
(B)進修權
(C)教學自主權
(D)罷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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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26), C(60), D(21640), E(2) #5130

詳解 (共 3 筆)

#325863
教師法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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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213
跳掉了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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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08
= =
手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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