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採特殊目的公司架構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係採事後報備制
(B)特殊目的公司與創始機構,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C)特殊目的公司之股東與創始機構,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D)於國內成立之特殊目的公司始能辦理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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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 B(376), C(3235), D(594), E(0) #1784166

詳解 (共 4 筆)

#3567896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54條

特殊目的公司應由金融機構組織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人數以一
人為限。
前項之金融機構與創始機構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於外國成立特殊目的公司辦理資產證券化
業務。其核准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特殊目的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特殊目的公司之字樣。
非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使用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或易於使人誤認其為特殊
目的公司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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