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於下列何條件,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A)被告犯最輕本刑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B)高等法院管轄第二審之刑事案件
(C)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D)中低收入戶被告
統計: A(419), B(303), C(3324), D(643), E(0) #136049
詳解 (共 10 筆)
1.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2.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3.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4.低收入戶
5.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須申請指定喔 ! 答案沒變
修正前的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
第 31 條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
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5 款:
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根據舊法而言,題目的D選項也少了 "而聲請指定" 這幾個關鍵字。
請問是不是意味著,根據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之規定,"D選項 - 中低收入戶被告" 也可以算是正確答案之一?
31 條 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指定,準用之。
A三年
B第一審
D少[而聲請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