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教育法學的觀點認為學校與學生的關係是
(A)一般權力關係
(B)公權力關係
(C)特別權力關係
(D)相對權力關係。
統計: A(264), B(232), C(2542), D(959), E(0) #874587
詳解 (共 10 筆)
684號理由書
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
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國民教育研究學報,第 20 期:73-86 2008 國立嘉義大學 國民教育研究所 教育行政與政策發展研究所
傳統行政法學理論中,有所謂的特別權力關係,係指在特定行政領域之中,
為達成一定行政目的,在國家與人民之間建立「加強人民對國家的從屬性」之關係。而此 種「力」的關係是管理與被管理關係,
通常透過權威來達成,規則之內容由管理者單方面所決定,不受法律所規範、
限制與拘束,隱含著被管理者沒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而且其權利受到侵害也不能提起行政爭訟(李惠宗,2004)。
「行政訴訟」,是指人民對公法案件不服而提起之訴訟程序,
而訴訟種類:可分為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
受理機關:由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23
這題出得有瑕疵,就現行作法是一般也是特別
(答案需看適用族群,不能一概而論,建議改為複選題)
這題題意不清,學生是哪個教育階段學生?釋字684號解釋只有規範大學生是一般權力關係
高中及國中小的權力關係又不太一樣,我查網路法律似乎也沒明文規定,但就國中小有提到權力規範的條文來看,「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一第2項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依我的理解,學生與學校並不是一般權力關係,有違法或損害受益者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向學校申訴,不如「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肯定高中學生得於校內提起申訴,請求校方將違法或不當之行為予以撤銷或變更,以維護學生的權益,確保法治精神得以在校園落實。(「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事件。」)以及釋字第684號解釋更進一步解除學生的限制,認為大學(不論公立或私立)對學生所為的處分或措施,若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不屬於退學之處分,學生也可以依憲法第16條提起爭訟救濟
。大學生與高中生生可以自行申訴
25 由教育法學的觀點認為學校與學生的關係是:
(A)一般權力關係
(B)公權力關係
(C)特別權力關係
(D)相對權力關係
編輯私有筆記
公職◆教育學大意- 92 年 - 9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教育學大意#11324
統計: A(0),B(1),C(67),D(8),E(0) #469721 個人 分析: C(15)
引用二:
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
引用三:www.nchu.edu.tw/~person/index/1000825-3.ppt
司法院釋字684號解釋對高等教育的啟示
引用四:秦夢群教育概論第十二章學校行政 p420
51. 教育法學的觀點認為學校與學生的關係是 (A)一般權力關係 (B)公權力關係 (C)特別權力關係 (D)相對權力關係。
修改成為
51. 教育法學的觀點認為學校與學生的關係是 (A)一般權力關係 (B)公權力關係 (C)特別權力關係 (D)相對權力關係。
答案應為C特別權力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