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教育法學的觀點(釋字684號)認為學校與學生的關係是:
(A)一般權力關係
(B)公權力關係
(C)特別權力關係
(D)相對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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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24), C(263), D(115), E(0) #180148

詳解 (共 5 筆)

#386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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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ta Chung 大一下 (2011/05/13 23:10):52

因為教育法規只適用於學校、學生、教師等特定人士...所以屬於特別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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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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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自達 小六上 (2010/10/16 18:28):1讚!
特別權力關係(Das besondere Gewaltverhaltnis)又稱做特別服從關係(Das sondere Subjektionsverhaltnis),為行政法學上之專有名詞。此係指基於特別之法律上原因(法律之規定或本人之同意等),為達成公法上之特定目的,於必要之範圍內,一方取得支配他方之權能,他方法之負有服從之關係,以此為之關係。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認為在此特別權力關係內,排除依法行政原則尤其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作為特別權力主體之行政機關,即使欠缺個別具體之法律根據,亦得對於處特別權力關係內部之人發動公權力,加以命令強制之並實施必要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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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019

684號理由書

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

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國民教育研究學報,第 20 期:73-86 2008 國立嘉義大學 國民教育研究所 教育行政與政策發展研究所

傳統行政法學理論中,有所謂的特別權力關係,係指在特定行政領域之中,為達成一定行政目的,

在國家與人民之間建立「加強人民對國家的從屬性」之關係。而此 種「力」的關係是管理與被管理關係,

通常透過權威(authority)來達成,規則之內容由管理者單方面所決定不受法律所規範、限制與拘束,

隱含著被管理者沒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而且其權利受到侵害也不能提起行政爭訟(李惠宗,2004)。


行政訴訟」,是指人民對公法案件不服而提起之訴訟程序,

而訴訟種類:可分為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

受理機關: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23 

此題特別明示為684號解釋答案應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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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405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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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506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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