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特殊教育法規定,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經費,在
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多少百分比
(A)百
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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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2), C(120), D(1085), E(0) #180012
統計: A(3), B(12), C(120), D(1085), E(0) #180012
詳解 (共 1 筆)
#407058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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