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9.十八歲之未婚男女,在旅館內幽會,應處何罪?
(A)通姦罪
(B)無罪
(C)強制猥褻罪
(D)引誘良家婦女與人姦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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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4610), C(131), D(75), E(0) #268238

詳解 (共 2 筆)

#1047959
第227條(未成年人)【告訴乃論】§229-1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9條之1(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相關法規】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2
第22條(罰則)【相關罰則】§31§34§35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若有錯誤,煩請大大們不吝惜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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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6241

18歲,不符合第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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