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甲故意將乙手臂砍斷,致乙右手喪失機能,甲犯:
(A)輕傷害罪
(B)重傷害罪
(C)過失傷害罪
(D)毀損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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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8962), C(96), D(27), E(0) #268244
統計: A(38), B(8962), C(96), D(27), E(0) #268244
詳解 (共 9 筆)
#1471436
刑法第10條第4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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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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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696
問題
犯重傷害罪,&急救時醫生把手接回去,算是既遂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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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261
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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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609
據台灣的刑法第10條第4項,所謂的「重傷」可以分為以下六種情況:
視力受損:如果一隻或兩隻眼睛被破壞,或視力嚴重降低。
聽力受損:如果一隻或兩隻耳朵被破壞,或聽力嚴重降低。
感官功能受損:如果語言、味覺或嗅覺能力被破壞或嚴重降低。
肢體功能受損:如果一隻或多隻肢體的功能被破壞或嚴重降低。
生殖功能受損:如果生殖的功能被破壞或嚴重降低。
其他嚴重傷害:其他造成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傷害的情況。
總的來說,「重傷」就是指傷害導致了重大且可能無法治愈或難以治愈的身體或健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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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9123
毀敗
生理機能完全且永久喪失,縱使經過診治亦無法恢復原狀
嚴重減損
未完全喪失機能者,但已喪失大部分機能之情形
重大不治或難治
依現今醫療技術,無法治療或治療耗費過大資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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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4923
如果手接回去的話機能回復 構成重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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