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司法院應為:
(A)最高審判機關
(B)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C)最高司法監督機關
(D)最高法務事項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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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 B(226), C(26), D(4), E(0) #134265
統計: A(227), B(226), C(26), D(4), E(0) #134265
詳解 (共 4 筆)
#118991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於司法院之下,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除審理上開事項之大法官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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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42
依據530號解釋內容
其內容重點是:
為符合憲政意旨
希望立法院修法將司法院改成最高審判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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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759
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
所以應該是本來僅有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
希望兼具有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和司法審判機關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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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37
B為什麼錯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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