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其身份保障與何者相同?
(A)法官
(B)政務官
(C)行政官
(D)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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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15), B(104), C(109), D(308), E(0) #134268
統計: A(3915), B(104), C(109), D(308), E(0) #134268
詳解 (共 5 筆)
#40740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是由具簡任14職等的資深法官擔任,其職掌係依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規定,負責掌理全國公務員懲戒事宜。凡遇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不論職等高低、政務官或事務官,皆由該會依法審議。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業職業就業指南E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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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322
依據法官法第二條指出,本法所稱法官,指系列各款人員:
一、司法院大法官。
二、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三、各法院法官。
檢察官是無審判權,粒屬於行政院ˇ的法務部,所以說是一種司法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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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836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其身份保障與(法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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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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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6550
釋字162號
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 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其保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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